觀光事業學系實務實習辦法
真理大學 觀光事業學系 實務實習辦法
1996年08月01日系務會議制訂 2007年01月04日系務會議修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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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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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教育理論與實務相互配合,並增進實務經驗,特訂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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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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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包含觀光實務課程與實務實習等二部份。成績及格者,於三、四年級時給予「觀光實務」課程 2-4學分,但成績不及格者須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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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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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實習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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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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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實習分校內及校外,實務實習應於畢業前,利用二、三、四年級寒、暑假期間在同一單位完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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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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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單位以擁有合法營業登記之旅行業、旅館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遊憩資源事業與觀光行政機構等相關單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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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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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以學生自行洽尋為主,但須事先申請報系核准後,始得前往,否則不予承認;或由學校安排為輔,學生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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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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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實習包括校園導覽及真善美、幽默樓、馬偕老家、實習旅行社等單位實習,須事先安排職前訓練,完成後並不定期支援學校活動,其累積時數經教師認可後得於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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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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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學期中(例假日及課餘時間)實習的學生,須事先報系核准,以本系建教合作單位及校內實習為主;並於每月5日以前提交上個月的實習時數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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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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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作性質區分,實務實習累計時數不得低於 400小時(以同一單位實習為原則),但領隊實習須以固定之旅行社團體為之,並以天數(八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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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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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實習內容及工作性質,由本系相關教師針對學生需求及配合實習單位之實際情況,研商擬訂之,俾使學生能於事前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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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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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實習期間,請同學務必投保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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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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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指導,如有發現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況,應儘速於一週內與系辦公室連繫協調;如未能改善,得經學系許可後,提出辭呈,否則應完成實習任務,不得中途離職。違反規定者,除實習時數不予承認外,並酌情依校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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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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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期滿,應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考核成績,逕寄本系辦公室,實習考核項目包括 (1)出席情況; (2)操守,工作態度及學習能力; (3)人際關係與溝通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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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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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於實習期滿後,一個月內提交電腦打字12字型A4紙書面實習報告(至少5000字以上)於系教師辦公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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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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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前應出席實習說明會,以明瞭實習應注意事項,並於完成實習後參加實習檢討會,若無故缺席者,實習時數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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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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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懷學生之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實習情況,並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等問題,由系主任遴選專業教師赴校外實習單位訪視,有關校外實習訪視實施要點,由系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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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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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定:(1)實習機構考核(2)校外實習報告(3)觀光實務課程等項目,由授課教師自行訂定成績考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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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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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入學之觀光事業學系日間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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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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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關表格,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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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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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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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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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校長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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