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7: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大專畢業生致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計畫
一、計畫緣起 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特鼓勵全國各企業提供就業實習機會,積極接納大專畢業生,使其於專長領域取得職場經驗,本方案為一特定性之就業輔導計畫,俾利其後續就業。
二、依據 (一)「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 (二)教育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草案)辦理。
三、計畫期程 自98年4月1日98年月1至99年9月30日年月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1年。
四、實習企業 國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登記之企業,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進用實習員人數: 依各實習企業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
1.實習企業員工人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已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的30%為原則。
2.員工數未達10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
(二)實習員資格:本校96至98年畢業之學生。
(三)需配合事項:
1.配合計畫執行期間,實習企業原聘員工(含部份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
2.如經查核,實習企業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企業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企業。
3.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規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企業應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4.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四)經費編列原則: 每名月薪2萬6,190元計,含本薪2萬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企業)。
五、企業參與職場實習方案流程
步驟1.填妥意願表
步驟2.教育部核准及經審查通過後簽訂合作契約
步驟3.參加本校辦理之媒介作業
步驟4.與校方及實習員三方簽屬同意書
步驟5.實習員至職場實習
六、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洽詢02-2621-2121分機1911、1912 張清惠
二、依據 (一)「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 (二)教育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草案)辦理。
三、計畫期程 自98年4月1日98年月1至99年9月30日年月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1年。
四、實習企業 國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登記之企業,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進用實習員人數: 依各實習企業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
1.實習企業員工人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已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的30%為原則。
2.員工數未達10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
(二)實習員資格:本校96至98年畢業之學生。
(三)需配合事項:
1.配合計畫執行期間,實習企業原聘員工(含部份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
2.如經查核,實習企業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企業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企業。
3.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規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企業應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4.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四)經費編列原則: 每名月薪2萬6,190元計,含本薪2萬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企業)。
五、企業參與職場實習方案流程
步驟1.填妥意願表
步驟2.教育部核准及經審查通過後簽訂合作契約
步驟3.參加本校辦理之媒介作業
步驟4.與校方及實習員三方簽屬同意書
步驟5.實習員至職場實習
六、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洽詢02-2621-2121分機1911、1912 張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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