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7:觀光專題研討課程暨畢業專題論文實施辦法201101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觀光事業學系觀光專題研討課程暨畢業專題論文實施辦法
2001年09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201年01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十一
|
第一條
|
|
本學系為提升研究風氣與教學品質,養成學生發掘與解決問題、撰寫專業論文、具備口頭發表與答辯的能力,於九十學年度起,實施觀光專題研討課程。
|
|
第二條
|
|
本課程每班設置授課老師一名,負責課程行政事務、及教授專業論文寫作與報告格式。
|
|
第三條
|
|
授課老師負責課程行政事務,包括:確定學生分組、確認指導老師、確認論文題目及計畫、督促學生進度、邀請論文口試委員、召開論文發表會、評定學生成績、與計算學期成績等。
|
|
第四條
|
|
修習本課程同一開課班級之學生,上、下學期不得更換班級及組別。
|
|
第五條
|
|
修習本課程同一開課班級之學生分組,以五人一組為原則,若不在此範圍,需經系務會議特別認可。
|
|
第六條
|
|
本課程論文指導以本學系專任老師為限。
|
|
第七條
|
|
本學系專任老師每屆必須同時指導一∼二組論文。
|
|
第八條
|
|
論文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進行相關專題研究,其工作包括:訂定研究題目、規範研究內容、選定研究方法、闡釋研究結果、審核書面報告及評定學生成績等。
|
|
第九條
|
|
學生必須於「觀光專題研討一」課程開課上一個學期期末考前兩週,完成分組與確認論文指導老師。於「觀光專題研討一」課程開課兩週內必須確定論文題目與研究方向,並得到論文指導老師之簽名認可,提交授課老師存檔,由授課老師提報系務會議(論文分組與指導老師申請單暨論文題目確認單格式請見附表)。
|
|
第十條
|
|
學生必須於「觀光專題研討一」課程,向授課老師提交論文概念與規劃,並取得認可。
|
|
第十一條
|
|
學生必須於「觀光專題研討二」課程期末考四週前,完成二十分鐘與三十分鐘之公開論文口頭發表及答辯。
|
|
第十二條
|
|
學生論文初稿必須於口頭發表一週前,提交全體口試委員審閱。
|
|
第十三條
|
|
論文定稿必須取得指導老師及所有口試委員親筆簽名認可,並於期末考一週前,繳交八份論文予授課老師以計算成績(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論文通過證明書格式請見附表),未於期末考前一週繳交定稿論文者,口試成績以零分計。
|
|
第十四條
|
|
依論文內容及性質,授課老師得將論文分組進行口頭發表,並由至少三位相關口試委員評審。
|
|
第十五條
|
|
口試委員由論文指導老師、本學系專任教師一名與校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研究員以上、具碩士學位之相關領域專家、本學系兼任教師或本校教師一名組成之。本學系專任老師擔任口試委員以五場為限,口試委員由指導老師提名,並由授課老師確認彙整,並提請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
|
第十六條
|
|
每班論文發表會議程必須於發表一週前,以海報及網路方式公告。
|
|
第十七條
|
|
授課老師為論文口頭發表召集人,訂定會議舉辦日期及地點。
|
|
第十八條
|
|
學生「觀光專題研討一」課程成績由授課老師與指導老師共同評定,所佔比例分別為 70%及 30%;「觀光專題研討二」課程成績由授課老師、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共同評定,其比重分別是 30%、 30%、 40%。
|
|
第十九條
|
|
授課老師於每學期依學生用功程度與表現,評定每位學生成績。
|
|
第二十條
|
|
論文指導老師必須在期末考週,依學生之用功程度及論文水準,完成學生成績評定,並送交授課老師以計算學期成績。
|
|
第二十一條
|
|
論文口試成績為全體口試委員評定成績之平均值。
|
|
第二十二條
|
|
口試委員裁定為不通過之論文,修改後,經授課老師與論文指導老師認可,得於「觀光專題研討二」期末考前一週舉辦第二次發表會,視同補考,仍未通過者,應重修本課程。
|
|
第二十三條
|
|
學生未依規定時間參加論文口試發表,視同放棄,不得辦理第二次發表(補考),應重修本課程。
|
|
第二十四條
|
|
學生任何一學期成績不及格,必須重修本課程。
|
|
第二十五條
|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校長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